物权法专家:房产证虽然重要,合同更重要

    实际上,类似于中煤公司地产纠纷的案件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二手房屋的买卖需要办理登记过户,一些房主往往利用买房者防备心不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的特点,欺瞒、拖延登记过户的期限,以此要挟提高房价,甚至把房屋另作抵押或者一房两卖、一房多卖。交易合同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履行,但为什么在房屋交易上会存在这种分歧呢?记者就此询问了孙宪忠教授。

    孙宪忠认为,2007年我国出台物权法,对个人财产归属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法规大行其道,从现在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而且也鼓励人们在合法前提下利用财产,创造更多的国民财富。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中煤一案中,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王、项两人所有,是适用于物权法的。那么,是否可以就此推断双方的交易已经失效?显然不能。物权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与物权的取得是两个事实,不能互相混同,物权没有取得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中煤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中煤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中煤公司则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房款及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本来很清楚的事情,怎么又被搞复杂了呢?这里面根本不存在争议,而是一个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孙宪忠对记者说,“围绕物权法的出台,法学界和政府都做了大量努力,历时14年,八次提交审议,才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之所以这样艰难,就是因为以前法学界有很多糊涂规则,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了分歧和误区。比如,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负担法律行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这些都已经在物权法里得到了澄清和纠正。现在法院这么判,不是要我们倒退回十年前吗?”

    孙宪忠认为,如果中煤公司所持有的合同原件确属真实有效,那他们至少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们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也能对今后的房屋交易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记者随后致电另一位物权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的陈华彬教授,他直截了当地表达了相同的意见。陈华彬补充说,新法优于旧法,况且相应的旧法已被废除。物权法既然已经出台,我们就应该遵循这部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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