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项夫妇坚持认为,他们与中煤公司只有租赁协议,没有买卖关系,但却拿不出租赁协议和其他证据来证明。面对中煤公司举证的房产证、《购销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夫妇俩只是对把房产证交给中煤公司作了辩解,说是为了方便中煤公司使用房屋。2007年5月,西城人民法院以王、项两人持有房产证且房屋未过户为理由,判令中煤公司腾退房屋。中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被法院以“无法提供购销合同原件”为由维持原判。

    在法庭判定中煤公司腾退房屋的情况下,中煤公司随即找到了合同的原件,并就房屋确权问题向西城法院起诉王、项,主张实际履行合同,要求王、项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中煤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是,中煤公司属于企事业单位,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买卖并未经过批准。至此,本案告一段落。但这样的结果却让中煤公司难以接受,是什么让中煤公司将要失去了已经买来17年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争议:过期条例能否作为审判依据

    “他们怎么可以这么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都已经被废除了。就算我们的案子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可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政批准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是可以补办的。现在这条法规已经压根儿没有了,就说明当时的行政审批是不需要补办的了。对法院的判决我们真的很不理解。”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中煤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女士仍然愤愤不平。她承认,由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的中煤确实被钻了法律空子。但让他们不解的是,一条已经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怎么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并让言之凿凿的买卖合同化为一张废纸。

    记者随即了解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3年,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329项即取消了对机关、团体购买私房的审批手续。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出台,其中第23条明令废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替。看来,中煤公司的描述确属事实,问题在于,这条已经被废除的规定是否应该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区采访函,希望能够采访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请他谈一下此案判决的依据,以及普通群众在房产交易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遗憾的是,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不愿意接受采访,原因“是现在出台法律与以前的法规不一样,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至本文发稿前为止,记者经过多方努力,希望能联系到事件主角王、项两人,但是都没有如愿。后来,记者辗转找到了王、项二人的代理律师张女士,张女士先是表示接受采访需要当事人同意,后来又告诉记者:“我们所里现在也找不到当事人了。因为他们经常在外地居住,我们平常要找到他们也很不容易。因此,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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