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06年三月买了朝阳区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应该2007年9月交房,但因为工地出事故,开发商延期到2007年12月交房。但当时根本无法装修入住,可开发商还要求我们交纳物业费和取暖费。我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合理吗?如何维权?

 

    答:开发商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开发商由于自己的原因迟延交房,其行为已经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因此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开发商交付违约金等。

    其次,若在开发商交房时,您没法装修入住是由开发商迟延交房造成的,那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赔偿。也就是说由于开发商迟延交房造成您无法利用物业和供暖服务,应当由开发商补偿,因此您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在维权时,要注意搞清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关系,如果二者是同一公司,那么您可以主张欠交的物业费和取暖费与因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抵消,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公司,建议您先交上物业费和取暖费,然后向开发商追偿,开发商若不从,可起诉之。否则可能引起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您交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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