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殷国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在退休后大肆索贿受贿。而200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矛头正是直指这些新类型腐败行为。殷国元案集数种违法形式于一身,是“反腐新规”出台后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根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在殷国元与江某某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殷国元还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购房款,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