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广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其他预征比例为1%。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在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记者 骆智冕 于笑坤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 添加TAG:

    (*添加多个TAG用逗号隔开)

  • *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以上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房地网观点。
日本女高中生的秘密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