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主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损失只能由自己买单
【案例回放】
1999年4月14日,冷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安区某花园的房产。2001年12月23日,冷某将该房产转让给蔡某,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冷某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蔡某,蔡某负责缴付该房产剩余首期款35000元及从2000年9月起的银行按揭供楼款(包含利息)。
协议签订后,冷某于2001年12月23日将房产交付给蔡某使用。蔡某入住以后,将房产用于自住和出租,并收取租金利益,却一直不履行向银行缴付按揭款的义务。2005年8月,由于未交按揭款项,银行起诉冷某,要求支付按揭款15万余元和滞纳金46500.72元。
蔡某拒不承担交款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冷某将蔡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蔡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判令蔡某限期返还房产、赔偿占有期间的租金和银行滞纳金。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冷某诉讼请求
起诉之后,被告蔡某辩称:1、双方在2001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把房屋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支付了转让款;2、原告是以被告没有按时间向银行交纳楼款而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协议没有法律依据。3、没有依时向银行交纳转让款也是由原告造成的,当时被告请原告到银行、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一直推托没有时间,直到2005年1月10日还一直没有去办理银行过户手续,导致不能交款;4、原告主张按每月1000元租金计算,向前推5、6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