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莎委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黄树稳律师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令:原、被告分割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涉案房产,所得房款偿还银行贷款后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或按市场价格由原告或被告购买对方的50%份额;被告将上述房产租金收入7500元支付按揭款4502.74元后,剩余的每月2997.26元,被告应返还原告的50%即每月1498.63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房产归谁所有?原告被告各持己见
今年8月,被告王×礼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羁押。他委托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及在深圳的一位朋友出庭应诉。两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8份证据,以期证明涉案房产实为王×礼一人出资,该房产也应归其独有,并非如合同约定的双方共有。这些证据包括王×礼代付×莎偿还所欠深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181200元。该款相当于涉案房产的首期,此说明付×莎在购买涉案房产中并没有实际出资,证明其放弃在该房产的份额。证据同时证明,涉案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按揭月供款、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由王×礼交纳。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涉案房产,原、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额按份共有,而不应该按合同约定。
李丽律师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多年的合作伙伴,选择被告受羁押、对涉案争议事项的举证及答辩权利受限之际提起析产之诉,说明原告此行为是违背诚信之举。其诉请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其无权要求在涉案房产中享有50%的份额。
李丽律师表明,该房产交付后,二人开设的深圳市粤隆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即迁往该处,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住所地址变更登记。这说明涉案房产作为二人开办公司的办公用房,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营运成本,受益人为公司全体股东,而非被告个人获利。因此,原告关于分割租金收入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在法庭上,黄树稳律师对被告的部分证据提出质疑,称双方合伙开公司,与本案并无关系。他还提出,被告王×礼曾经破门进入原告在福田区八卦岭的住所,窃取了原告的护照等证件。另外,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是分割物权的确权之诉。而被告在庭审提出的问题是债权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作为原告的全权代理人,黄树稳律师表示,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