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旬,天气转寒,北京某高档写字楼开发的合资地产商金晓,脸色有些阴郁,看着办公桌上修订后的2007版《外商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用力把手中的香烟捻灭。

    “用外资,新开发项目是不容易弄下来了。”金晓发出感叹,玻璃窗外高楼建设的工程依旧如火如荼,面对庞大的市场,他并不想因此放弃参与其中的机会。此时此刻,寻找“中国机会”的外资,也开始了对《目录》的“拆解”,一些隐性的规避路径,浮出水面。

    假借贸易 暗度陈仓

    正如金晓感叹的那样,《目录》中对“房地产”行业做了很大的调整,原先鼓励类中的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已经消失,并且在限制类中增加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一项。

    而金晓公司所在的“高档写字楼开发”一类,对于外资而言,仍在限制类。由于之前国家就有规定,房地产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像他们这样的合资公司便是外资房地产公司的主体形式。有所不同的是,以前虽然限制,国家仍会批准一部分合资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而目录修订后,由于“限制”的概念,便存在批准的不确定与难度。

    “商务部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限制外资的通知,加上这次目录调整,我们公司申请的项目已经没有太多批下来的希望了,”金晓说,“现在,外资想要结汇都非常困难。”

    “房地产项目不仅仅在前期的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项目在完成后也并不打算立即卖出,积压房屋时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金晓强调。“普通住宅开发商这次不被鼓励了,只比我们更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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